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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张某驾驶丈夫陶某名下的汽车,不小心撞到了站在路边指挥倒车的陶某,导致陶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无责。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陶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面对陶某的赔偿要求,某保险公司认为,陶某是案涉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陶某4万余元。
法官提醒,现实中,车险投保人往往是车辆的登记车主,但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的情况不在少数。保险公司常常将投保人等同于被保险人,机械地根据保险条款拒绝赔偿,本案在审理后厘清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内涵,明确两者不可等同,进而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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